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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2:48
违约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革除合同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拖延实行后发作不可抗力的,不能革除违约职责。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当事人拖延实行后能否依据不可抗力革除合同?有人以为:因为王某未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到影楼摄影,违约后因发作离婚事情而未能实行合同,职责在于王某。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七条,已然发作不可抗力后,违约方不能革除违约职责,由此发作的悉数结果均由其承当,其天然无官僚求革除合同。就存在违约现实的案子而言,合同革除权只能由守约方行使。
笔者以为,在拖延实行合同期间发作不可抗力,违约方不能征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建议免责。可是,“当事人拖延实行后发作不可抗力的,不能革除职责”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权依据不可抗力要求革除合同:
首要,免责恳求权与合同革除权是性质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法令标准调整。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七条是免责条款,其意图是赋予未实行合同的当事人依据不可抗力事情恳求革除或减轻职责,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实行时,部分或悉数革除一方当事人的职责。
免责恳求权是一种恳求权,它所处理的是违约职责的承当问题。合同革除权是一种构成权,即只需革除权人单独的意思表明就可以把合同革除。至于违约职责承当后是否革除合同,应受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调整。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七条中的“不革除职责”是指违约方应承当持续实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革除合同不是违约职责的承当方法,因而不受该条调整。
其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当事人可以革除合同。因而,不可抗力除了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外,还可作为合同革除的法定事由。假如不可抗力将导致合同首要职责不能实行,或许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实行和悉数实行,而持续实行也使订约意图不能实现,则当事人有权革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将因不可抗力革除合同的权力赋予守约方,而是赋予了两边当事人,即违约方也有官僚求革除合同。
综上,审判实践中应当正确处理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七条与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间的联系,辨明当事人所享有权力的性质。当发作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七条享有革除或减轻职责的恳求权,但拖延实行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权力,即当事人拖延实行后发作不可抗力的不能革除其违约职责,假如对方当事人要求持续实行且该持续实行的要求契合合同法的规则的,拖延实行方仍承当持续实行的职责;但在这种情况下,拖延实行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享有合同法定革除权,一旦合同革除其无须承当持续实行的职责,守约方有官僚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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