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与谋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1:11
法庭争辩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署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到达预期目的或作用,在依据现实和法令的根底上,就自己的诉讼建议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施行的方法、方法及策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作业中,法庭争辩的规模十分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不合,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依据效能上的不合,亦有适用法令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不合,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现实胜于雄辩”,但现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使有了现实和法令,也并非都能使律师争辩取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沛发挥自己的辩才和策略。当法庭进入争辩阶段,各方之间或互不相让,或避实就虚,或出乎意料,或趁火打劫,或迂回包围,以退为进。此刻,一方律师如不考究“战术”,不懂得争辩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争辩言辞,更无法奇妙地敷衍争辩中呈现的新状况,以完成运筹战略的要求。现实上,虽有好的争辩计划,但临庭争辩时,因不能把握机遇,不长于采纳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把握的“铁证如山”的现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争辩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事务活动中占有的位置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事务才干和才智的会集表现,又是评论律师办案质量及其胜任与否的规范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争辩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讨和讨论,以习惯庭审方法变革的需求,充沛发挥律师在庭审争辩中的重要作用。
一、根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想只需通过表达,才干到达影响别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胜任的律师,不只需有好的文字安排才干,还应具有精确、简练、清楚、生动的言语表达才干。
(一)文字表达技巧
归纳案情,理顺争辩思路,写好署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根底作业。资料的安排有必要做到:1.咬文嚼字,用词精确;2.分配句子,合理布局;3,华章联接,环环相扣;4.结构谨慎,条理清楚;要点杰出,详略恰当。
(二)言语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争辩、署理时,都具有驾御、分配争辩局势的才干。庭审制度变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才干的发挥供给了宽广的空间。在庭审争辩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长于把前言说好。在规划这方面的口气和挑选言词时有必要到达的作用是:①当即捉住整个法庭的留意力;②传达案子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挚;③标明对本案的决心。2.操控语速,并吐字明晰。有了好的争辩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法。律师在庭审争辩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精确,腔调调和,快慢适度。力求到达声调上的波澜起伏,以进步论辩感染作用。 3.长于合情合理。言语能够伤人,也能够感人。用争辩言语伤人,关于律师责任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争辩言语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运用这一言语情感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详细案子的争辩言语爱情颜色,要有与案情相习惯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爱情颜色。律师操作的情感便是通过沉着言语处理过的争辩情感、法令言语情感。③情感遣词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宛转、弯曲、宛转的中性言语。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言语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杰出的身形言语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言语与身形的交融一致,才干表现律师精深的表达才干。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争辩中要有风姿,有气势,从容不迫,不得意忘形。在争辩取得权势时,不忘乎所以,小看对方;在失利时,不不知所措,手忙脚乱。讲话有必要权衡,切不可草率宣布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景象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长于操控心情。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争辩状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或许遇到事前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止、搅扰、提问等状况。这就要求律师操控自己的心情,怒而不大发雷霆,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纳有用方法,停息、安靖、扫除意外,做到应变自若,稳中求胜。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争辩一方对另一方或许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讲话中全面证明,以到达先入为主,争夺自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运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沛准备,且在庭审查询阶段对己方有利的现实、依据逐个确定。然后依据现实和依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念自动反击进行辩驳,以期把握争辩自动权,奇取制高点,促进对方堕入被迫。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争辩中,对方的缺点往往是对方力求逃避的当地,乃至对方会选用掉包论题、掉包概念、答非所问的方法,妄图到达搬运己方视野,打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长于捉住对方之“虚”,挑选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究竟,直到把问题争辩清楚停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激辩偷渡法,运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争辩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发觉设问的真实目的。尤其是第一问,必定要让对方在没有了解提问目的的状况下予以答复,只需答复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答复了。比及对方自觉难以无懈可击时,懊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迫、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用的争辩手法。其成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承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念,出乎意料而辩胜。
四)直接否定法
是指在争辩中不直接把锋芒指向对方,而是泰然自若地将争辩对手的错误观念搁在一旁“置之脑后”,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一起见地,并充沛证明。运用此法应留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念应与对方所持观念势不两立。2.自方观念应有理有据,绝不能顺理成章,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现实依据,运用掩盖真相或原意的言语技巧,构成对方的幻觉,然后出乎意料,忽然反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依据或观念,致对方于被迫、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如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法,无疑为这一辩术供给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争辩中的运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念)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出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唐的定论,然后得出原论题为假的争辩方法。此法是一种争辩性、辩驳性很强的法庭争辩方法,因此推导得出的必定性定论,简单被承受,然后取得较好的争辩作用。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激辩之间有许多一起的规则。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能够用作争辩的对策。先下手为强能够发生优势;后发制人则能够变被迫为自动。因为后发,自方能够知道对方的根本观念,发现矛盾和缺点,然后以自己把握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会集进行辩驳,有时能够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把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候机遇。3.捉住漏洞,全力反扑。
三、最大极限地使用结局争辩
庭审争辩时刻是十分宝贵的。当彼此争辩挨近结束时,律师作为争辩一方有必要具有操控收场的才干。一般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争辩中已受到了争辩的影响,此刻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简单承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进两边宽和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束,进一步深化自己的争辩主题,让审判人员去鉴别和考虑。
3.归纳主题。用简练明了的口气将自己争辩的全部内容归纳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争辩观念的形象。
当然,在法庭争辩最终阶段,如发现对方羁绊不休、死不认账等状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把握长于回绝无味争辩的技巧。所谓回绝无味的争辩,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捉住一些无碍案子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纳“对这个问题不予争辩”或“讲话到此结束”的方法。这种近似于缄默沉静不辩,不只在必定机遇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并且在争辩技巧上嘎但是止,爽性有力,听上去好像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争辩技巧,不只是一门谈锋争辩艺术,更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根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希望能请到一位高超的律师作为自己的署理人,律师的争辩技巧应成为其高超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律师作业中,法庭争辩的规模十分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不合,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依据效能上的不合,亦有适用法令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不合,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现实胜于雄辩”,但现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使有了现实和法令,也并非都能使律师争辩取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沛发挥自己的辩才和策略。当法庭进入争辩阶段,各方之间或互不相让,或避实就虚,或出乎意料,或趁火打劫,或迂回包围,以退为进。此刻,一方律师如不考究“战术”,不懂得争辩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争辩言辞,更无法奇妙地敷衍争辩中呈现的新状况,以完成运筹战略的要求。现实上,虽有好的争辩计划,但临庭争辩时,因不能把握机遇,不长于采纳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把握的“铁证如山”的现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争辩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事务活动中占有的位置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事务才干和才智的会集表现,又是评论律师办案质量及其胜任与否的规范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争辩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讨和讨论,以习惯庭审方法变革的需求,充沛发挥律师在庭审争辩中的重要作用。
一、根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想只需通过表达,才干到达影响别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胜任的律师,不只需有好的文字安排才干,还应具有精确、简练、清楚、生动的言语表达才干。
(一)文字表达技巧
归纳案情,理顺争辩思路,写好署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根底作业。资料的安排有必要做到:1.咬文嚼字,用词精确;2.分配句子,合理布局;3,华章联接,环环相扣;4.结构谨慎,条理清楚;要点杰出,详略恰当。
(二)言语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争辩、署理时,都具有驾御、分配争辩局势的才干。庭审制度变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才干的发挥供给了宽广的空间。在庭审争辩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长于把前言说好。在规划这方面的口气和挑选言词时有必要到达的作用是:①当即捉住整个法庭的留意力;②传达案子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挚;③标明对本案的决心。2.操控语速,并吐字明晰。有了好的争辩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法。律师在庭审争辩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精确,腔调调和,快慢适度。力求到达声调上的波澜起伏,以进步论辩感染作用。 3.长于合情合理。言语能够伤人,也能够感人。用争辩言语伤人,关于律师责任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争辩言语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运用这一言语情感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详细案子的争辩言语爱情颜色,要有与案情相习惯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爱情颜色。律师操作的情感便是通过沉着言语处理过的争辩情感、法令言语情感。③情感遣词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宛转、弯曲、宛转的中性言语。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言语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杰出的身形言语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言语与身形的交融一致,才干表现律师精深的表达才干。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争辩中要有风姿,有气势,从容不迫,不得意忘形。在争辩取得权势时,不忘乎所以,小看对方;在失利时,不不知所措,手忙脚乱。讲话有必要权衡,切不可草率宣布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景象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长于操控心情。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争辩状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或许遇到事前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止、搅扰、提问等状况。这就要求律师操控自己的心情,怒而不大发雷霆,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纳有用方法,停息、安靖、扫除意外,做到应变自若,稳中求胜。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争辩一方对另一方或许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讲话中全面证明,以到达先入为主,争夺自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运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沛准备,且在庭审查询阶段对己方有利的现实、依据逐个确定。然后依据现实和依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念自动反击进行辩驳,以期把握争辩自动权,奇取制高点,促进对方堕入被迫。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争辩中,对方的缺点往往是对方力求逃避的当地,乃至对方会选用掉包论题、掉包概念、答非所问的方法,妄图到达搬运己方视野,打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长于捉住对方之“虚”,挑选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究竟,直到把问题争辩清楚停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激辩偷渡法,运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争辩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发觉设问的真实目的。尤其是第一问,必定要让对方在没有了解提问目的的状况下予以答复,只需答复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答复了。比及对方自觉难以无懈可击时,懊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迫、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用的争辩手法。其成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承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念,出乎意料而辩胜。
四)直接否定法
是指在争辩中不直接把锋芒指向对方,而是泰然自若地将争辩对手的错误观念搁在一旁“置之脑后”,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一起见地,并充沛证明。运用此法应留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念应与对方所持观念势不两立。2.自方观念应有理有据,绝不能顺理成章,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现实依据,运用掩盖真相或原意的言语技巧,构成对方的幻觉,然后出乎意料,忽然反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依据或观念,致对方于被迫、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如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法,无疑为这一辩术供给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争辩中的运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念)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出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唐的定论,然后得出原论题为假的争辩方法。此法是一种争辩性、辩驳性很强的法庭争辩方法,因此推导得出的必定性定论,简单被承受,然后取得较好的争辩作用。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激辩之间有许多一起的规则。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能够用作争辩的对策。先下手为强能够发生优势;后发制人则能够变被迫为自动。因为后发,自方能够知道对方的根本观念,发现矛盾和缺点,然后以自己把握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会集进行辩驳,有时能够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把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候机遇。3.捉住漏洞,全力反扑。
三、最大极限地使用结局争辩
庭审争辩时刻是十分宝贵的。当彼此争辩挨近结束时,律师作为争辩一方有必要具有操控收场的才干。一般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争辩中已受到了争辩的影响,此刻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简单承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进两边宽和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束,进一步深化自己的争辩主题,让审判人员去鉴别和考虑。
3.归纳主题。用简练明了的口气将自己争辩的全部内容归纳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争辩观念的形象。
当然,在法庭争辩最终阶段,如发现对方羁绊不休、死不认账等状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把握长于回绝无味争辩的技巧。所谓回绝无味的争辩,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捉住一些无碍案子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纳“对这个问题不予争辩”或“讲话到此结束”的方法。这种近似于缄默沉静不辩,不只在必定机遇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并且在争辩技巧上嘎但是止,爽性有力,听上去好像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争辩技巧,不只是一门谈锋争辩艺术,更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根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希望能请到一位高超的律师作为自己的署理人,律师的争辩技巧应成为其高超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