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9:38
刑事判定书
(2011)普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于2010年11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宜川路宜川公园门口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捕获后,主意向民警告知其身上带着毒品。经判定,送检的被告人卢某11.24克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毒品查验中心查验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相片,(2000)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定书,(2007)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定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毒品而不合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建立。被告人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分。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分。被告人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缉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委会委员 唐 敏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2011)普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于2010年11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宜川路宜川公园门口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捕获后,主意向民警告知其身上带着毒品。经判定,送检的被告人卢某11.24克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毒品查验中心查验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相片,(2000)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定书,(2007)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定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毒品而不合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建立。被告人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分。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分。被告人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缉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委会委员 唐 敏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