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0:18反推销税一般不得追溯征收,但假如满意必定的条件,就会导致有极限的追溯征收。WTO反推销协议第10.6条规矩,终究反推销税能够在必定条件下对施行暂时办法之日前90天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该办法的效果在于避免进口商在反推销救助手法采纳之前很多突击进口被查询产品,躲避反推销办法。我国1997年榜首起反推销案,即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案中就现已触及该问题。在今后的多起案子中也触及,但至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我国《反推销法令》第44条对此做了准则规矩,但缺少可执行的确定规范和操作规矩。因而,正确认识追溯征收反推销税的规矩,对合法维护国内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第10条关于追溯
征收反推销税的规矩
WTO反推销协议第10.6条规矩,终究反推销税能够对施行暂时办法之日前90天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的条件是:
(1)已作出关于推销和由此发生的对国内工业的危害的终究必定裁决。
该条自身就假定了推销和危害树立的终究必定裁决现已作出的先决条件,假如没有这个条件,就不能决议征收反推销税,也就谈不上决议追溯征收反推销税的问题。在工业危害类型上没有特别要求,即只需危害存在即可,不论是对国内工业的本质危害、本质危害要挟或对国内工业树立的本质阻止。
(2)存在形成危害的推销的历史记录或进口商现已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实施推销,且此类推销会形成危害。
此项条件是选择性条件,即只需存在“形成危害的推销的历史记录”或“进口商现已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实施推销,且此类推销会形成危害”的一个条件即可。前一个条件是客观条件,即被查询推销产品存在形成危害的推销的历史记录。被查询推销产品形成危害的推销历史记录并不局限于对查询主管机关所在国本国的国内工业有形成危害的推销历史记录,而应包含对其他国家国内相关工业存在形成危害的推销历史记录。存在形成危害的推销的历史记录的信息能够来源于WTO反推销办法委员会发布的各成员方供给的半年期陈述。《协议》第16.4条明确规矩,“各成员应马上告诉委员会其采纳的一切开始或终究反推销举动。此类陈述应可从秘书处取得,供其他成员检查。各成员还应每半年提交关于在曩昔6个月内采纳的任何反推销举动的陈述。半年期陈述应以议定的规范格局提交。”后一个条件是片面条件。《协议》关于确定“进口商现已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实施推销”及“此类推销会形成危害”没有规矩客观规范,查询主管机关有相当大的自在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