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3: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内供给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运营组织的,以其署理人为增值税扣缴责任人;在境内没有署理人的,以承受方为增值税扣缴责任人。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责任人的规则。俗说,便是外国的单位和个人挣钱也要交税,还有谁来缴,或许谁替他们缴。
因现行海关办理目标的约束,即仅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办理,各类劳务没有归入海关办理领域,对触及跨境供给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了解本条规则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掌握:
1、契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运营组织,假如设立了运营组织,就不存在扣缴责任人的问题;
(2)在境内供给应税服务,即应税服务供给方或许承受方在境内。(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
2、扣缴责任人的次序挑选
设有运营组织的,运营组织便是纳税人;
没设有运营组织的,有境内署理人,扣缴责任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署理人;
没设有运营组织的,也没有署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承受方为扣缴责任人。
需求提示的是:扣缴责任人假如不实行扣缴责任,则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则承当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