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2:12发布部分: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淄博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员工在出产、作业中遭受工伤事端损伤和患作业病后取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作业恢复的权力,防备工伤事端,促进安全出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以下简称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有必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主管企业员工工伤保险作业,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详细担任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付出和办理等作业。 第二章 工伤规模及伤残鉴定 第五条 员工因为下列景象之一挂彩、致残、逝世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出产、作业或许本单位担任人暂时指定的作业或许在紧迫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担任人指定但从事直接联系本单位严重利益的作业的; (二)经本单位担任人赞同,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能改进作业的; (三)在出产、作业环境中触摸作业性有害要素患作业病的; (四)在出产、作业的时刻和区域内,因为不安全要素形成意外损伤或许因为作业严重突发疾病形成逝世或许经第一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作能力的; (五)因实行作业职责遭致人身损伤的; (六)拔刀相助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保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武士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受交通事端或许其他意外事端形成损伤或许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或许因突发疾病形成逝世或许经第一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作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经路线上,发作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端以及因不可抗力形成人身意外损伤的; (十)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六条 员工因为下列景象之一形成挂彩、致残、逝世的,不确定为工伤: (一)违法或许违法; (二)自杀或许自残; (三)打斗; (四)酗酒; (五)成心违章;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 员工发作工伤事端后,企业应当及时告诉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并自工伤事端发作之日或许作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企业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确定请求书; (二)指定医疗组织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作业病确诊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陈述; (四)工伤员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作联系的证明; (五)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规则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