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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搭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9:51

【案情】
2008年12月23日上午,方某驾驭小卡车上县城进货,同村人陈某要求搭乘方某车子上街。途中,因方某驾驭不小心,致使车辆失控翻身到路下水沟里,形成陈某受伤、车子受损的交通事端。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医治,经医院医治确诊陈某有左小腿骨折、脑外伤等病况,住院医疗费49887.57元。2009年3月,陈某到医疗判定组织判定为九级伤残。该事端发作后,经交警部门确定方某负事端悉数职责,而方某为陈某付出医药费20000元便不予补偿了,该事端经交警部门调停未果后,陈某遂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方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焦点】
此交通法令咨询事例的焦点是在搭便车时出交通事端,车主是否要承当补偿职责。对此,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方某不负本事端的补偿职责。由于陈某是主动要求搭乘方某车子的,方某是出于善意,无偿地答应别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归于善意施惠的一种。所谓善意施惠,是指出于杰出动机而无偿为别人供给某种利益的一种普遍现象的高度浓缩和归纳;它不是法令术语,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也不归于法令行为。因而,方某无需承当本次交通事端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革除或减轻驾驭员方某的补偿职责。由于,本案是免费搭载行为,是驾驭员出于善意,无偿地约请或答应别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它归于一种一般的社会联系,是一种朴实的友情行为而非法令行为。而且小卡车是用于载运货品不是客运车,两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联系,不该承当《合同法》第290条等强制规则从事公共运送的承运人应尽的安全保证利益职责。尽管方某在车辆驾驭过程中存在失误,其要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但应革除或减轻其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方某应对陈某承当全额补偿职责。免费搭便车时,驾驭员也应有高度安全留意职责,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规则操作车辆,不能由于免费搭载而置搭乘者的生命于不管,故免费搭载不能成为驾驭员免责或减轻职责的根据,应负悉数职责。
【分析】
针对此交通法令咨询事例的争议焦点,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方某免费搭载陈某,也应有高度安全留意职责,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规则操作车辆,保证陈某人身安全利益。在此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司机方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两种法令联系:一是违约联系,方某未按要求将陈某安全送达目的地;二是侵权联系,王某的违章驾驭侵犯了吴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按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按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因合同职责并不能对受害人所形成的人身损伤、精力危害进行充沛弥补,所以,假如侵权形成别人人身伤亡和精力危害的,当事人应按侵权职责处理。本案中,方某在驾驭过程中显着存在操作不妥的重大过失,导致陈某身体遭到损伤以致九级伤残,他们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职责的构成要素,陈某有权向方某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则:“无偿乘坐别人车辆,在无偿搭乘别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端遭到危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驭员或车辆所有人赞同,应对比客运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致乘客遭受危害的景象酌情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则:“客运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致乘客遭受危害,假如乘客对交通事端的发作没有差错,乘客能够申述承运人,要求进行补偿。承运人在补偿了乘客的丢失之后,如以为有必要,能够侵权危害补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追查事端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端出具的确定书清晰了两边的事端职责,根据该确定书,方某负事端全责,陈某不负事端职责。
所以,在本案中司机方某应对陈某承当全额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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