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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1:38

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两份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好由原告向被告供给油漆。购销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实行了自己的职责,但被告尚有货款76896.50元未给付。2005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定了一份《还款方案》。《还款方案》约好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896.50元,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付出3万元,对被告没有运用的油漆原告赞同按原合同约好价格退货,余款(扣除退货金额后的余额)于2006年1月28日前付清。2005年11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退货,退货金额为3360.00元。200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付出了1万元,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均回绝付出。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原告诉辩定见:
一、原、被告间油漆购销合同联系建立,原、被告签定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合法有用的,依法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
原、被告签定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契合合同建立的有用要件,是原、被告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原告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好实行了交给油漆的职责,原、被告就货款付出事宜签定的《还款方案》也实践部分实行。因而,原、被告签定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合法有用的,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原、被告均应依法、践约实行自己的职责
二、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向原告付出货款63536.50元及利息。
《还款方案》约好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好付出货款。后又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付出货款,直至本案庭审时,被告仍有63536.50元没有付出。依据《合同法》第8条、第6条、第107条的规则,以及前述原、被告间购销合同联系建立的现实,因而,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向原告付出油漆货款63536.50元,及至本案审理时止的利息(同期银行的借款利息)。
三、关于在庭审中,法庭要求原告举出退货的依据的问题。
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就本案而言,原告提出被告退货3360.00元的依据,不应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若被告持有异议,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
四、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19条“案子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担负。两边都有职责的由两边分管”的规则,而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因而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包含保全费)应当由被告承当。
被告诉辩定见: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辩论定见,亦未出庭宣布质辩定见。
审理成果:
法院以为,原告于被告签定的两分《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明实在,依法应属合法有用。原告按约实行了供货职责,被告理应彻底实行付款职责。现被告物正当理由延迟不付,对变成本案胶葛应当承当悉数民事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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