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4:31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诉讼行为有哪些?信任很多人对这一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九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的行政诉讼行为,欢迎我们阅读。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诉讼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说》的有关条文规则,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1.关于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笼统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3条对笼统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则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则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触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议。”
4.结局行政行为
结局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6.民事调停行为和民事裁定行为。
7.行政辅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诉讼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说》的有关条文规则,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1.关于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笼统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3条对笼统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则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则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触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议。”
4.结局行政行为
结局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6.民事调停行为和民事裁定行为。
7.行政辅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