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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能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7:43
风险物品闯祸罪规则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是指违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办理规则,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中,由于过错发作严峻事端,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关于单位能否成为风险物品闯祸罪的主体,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都持否定态度,以为风险物品闯祸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出产、贮存、运送、运用风险物品的员工,其他天然人也可构本钱罪。但也有不少人以为除了天然人主体外,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单位也可构成风险物品闯祸罪的主体。笔者也附和这样的观念,以为风险物品闯祸罪的主体主要是天然人,但单位相同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单位成为风险物品闯祸罪的主体有法可依
并非一切的违法均可由单位构成,只需法令明文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单位才干成为该罪的违法主体并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就风险物品闯祸罪而言,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并无处分单位主体的明文规则,在其罪行中也未直接明示单位能否构本钱罪,单位好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实不然。实践上,在我国的许多隶属刑法及相关法规中,均供认了单位能够构成风险物品闯祸罪的主体,其间《铁路法》、《安全出产法》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如《铁路法》第六十条的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带着风险品进站上车或许以非风险品品名邮寄风险品,导致发作严峻事端的,按照刑法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单位违背《铁路法》的相关规则,带着风险品进站上车或许以非风险品品名邮寄风险品,导致发作严峻事端的,能够构成风险物品闯祸罪,即单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再如《安全出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出产运营单位,未经依法同意,私行出产、运营、贮存风险物品,形成严峻后果,构本钱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的规则:“出产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出产、运营、贮存、运用风险物品,未树立专门安全办理制度、未采纳牢靠的安全措施或许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办理的;2.对严峻风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许未进行评价、监控,或许未拟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炸、吊装等风险作业,未安排专门办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办理,形成严峻后果,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从上述《安全出产法》刑事罚则的规则,咱们不难看出,“形成严峻后果,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中的“有关规则”应当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风险物品闯祸违法的规则,这是没有疑义的。供认单位能够成为风险物品闯祸罪的主体是契合《刑法》总则第三十条关于单位违法并负刑事责任规模的明文规则和立法精力的,是有法令依据的,这也是单位成为风险品闯祸罪的法令需求。
二、单位成为风险物品闯祸罪主体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违背上述《铁路法》、《安全出产法》的相关规则,导致风险物品闯祸,形成严峻后果的状况是客观实践存在的。许多未经依法同意,私行出产、贮存、运营风险物品的行为往往都是经单位团体研究决定或许是以单位名义安排施行的,在这些风险物品闯祸的事端违法中,假如只处分天然人,而不供认单位能够构本钱罪,必然不能全面精确地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准则和单位犯此类违法的严峻社会损害性,对单位施行此类违法也无法起到有用的戒备效果,难以避免其今后重蹈覆辙,从而难以有用完成惩罚的意图,这相同也是单位构成风险品闯祸罪的实际需求。
三、风险物品闯祸罪的单位主体性质不该有特别约束
风险物品闯祸罪中的单位并不能由于其一切制性质和从事的职业不同而影响本罪到的建立。由于在无法令明文限制的状况下,客观上不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也不论是否以从事风险物品作业为主业,只需其发作风险物品闯祸事端,形成严峻后果,那么在其行为的性质以及损害社会的严峻程度上并无大的差异,以同一违法追查刑事责任也是入情入理的。当然,假如是个人专为进行风险物品闯祸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等单位,或许公司、企业等单位建立后,专以施行风险物品闯祸违法为主要活动的,则另当别论,不以单位违法论处,只追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相关主管人员犯风险物品闯祸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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