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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3:31
日常日子中,我们对行政复议对错常了解的,可是我们对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相关常识或许不太了解,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是谁呢?他又有什么权力和责任?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拾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的相关法令常识,欢迎阅览。
税务行政复议被请求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请求人。
权力
①对请求人的复议请求,有提出辩解的权力。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许依据,并做出辩论。②在复议期间,有催促请求人持续实行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③有请求法院强制实行已收效的复议决议的权力。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矩(试行)》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请求人对复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请求人逾期不申述又不实行决议的,被请求人可按照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动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
责任
①被请求人有全面承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检查的责任。②有向复议机关供给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和依据的责任。③有实行发作法令效力的复议决议的责任。④有实行行政赔偿的责任。请求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能够托付署理人处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能够充任请求人的托付署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安排内部引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署理人具有的特征:①署理人以被署理人(即请求人)的名义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复议活动。②署理人必须在署理权限内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逾越署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署理人没有法令效力。③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参与复议活动,所发生的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④署理人的署理活动以维护被署理人的利益为意图。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的相关常识,请求人、第三人能够托付署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被请求人不得托付署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假如的您的状况更为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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