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6:1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安排及作业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停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作业,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准则的定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准则改革的施行定见》(人发[2000] 59号),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调停委员会是事业单位调停本单位人事争议的安排。调停委员会的作业承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下简称裁定委员会)的辅导。
第三条 调停委员会调停单位与员工之间发作的下列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发作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因揭露招聘、聘任程序、聘任合同期限、定时或聘期查核、解聘辞聘、未聘安顿、聘任合同实行等发作的争议;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能够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四条 调停委员会的责任:
(一)调停本单位内发作的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两边当事人实行调停协议;
(三)对员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方针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防备作业;
(四)帮忙裁定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裁定程序的案子开展调查作业。
第五条 调停委员会调停人事争议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当事人自愿请求,依据事实及时调停;
(二)合法、合情、合理;
(三)同当事人民主洽谈:
(四)尊重当事人请求裁定和诉讼的权力。
第六条 调停委员会调停人事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能够自调停不成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第二章 调停安排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准则上应当建立调停委员会。
第八条 调停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员工代表;
(二)单位代表;
(三)工会代表。
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下同)推举发生;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应在工会委员会中发生。各方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与调停委员会。
调停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其间单位代表不得超越三分之一。
第九条 调停委员会的建立由单位工会委员会担任。
未建立工会安排的单位,调停委员会的建立及其组成由员工代表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洽谈确认。
第十条 调停委员会主任由单位工会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