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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雇人驾改装车酿车祸是否与司机同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9:40
【案情】
2012年2月17日,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用自己一切的牵引车牵引私行改装挂车外形并装载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的别人18辆小轿车的挂车运往贵州方向,并指派驾驭员赵某和董某轮番驾驭。次日7时许,由赵某驾驭至南丹县境内国道210线2667公里加800米(大平拉昔)下坡路段,跟随前方车辆行进,当其发现车辆制动失灵,为躲避前方同向行进车辆,赵某驾车往左边路面持续前行。当令,崔某驾驭的大型客车从对向驶来,发现对向来车后泊车靠右让行。赵某驾驭的车辆制动不住,持续向前滑行,在与大客车会车时,挂车左边与大客车左边碰刮,形成大客车上的乘客曹某、青某、王某、蔡某、龚某、刘某6人当场逝世,两边车辆及挂车上6辆产品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端。案发后,经判定,事端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事端重型特别结构半挂车制动系不满足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赵某负该事端的悉数职责。
【不合】
本案中,关于闯祸司机的科罪没有贰言,可是对车主李某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呈现了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李某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由于李某尽管私行改装挂车的外形,但将车加长与本案事端的发作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李某不会开车也不知道车子存在问题。
另一种定见以为,李某是知道车子超长、超宽、超高、超载的,且在过站时已查出四超,其自动交罚款,故其片面上是知道车子超载的,其依然让赵某开车,车子超载与事端发作有必然联系,其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五)严峻超载驾驭的;……”第七条规则“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一切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重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本案中,李某作为该机动车的实践一切人,为寻求利益,私行将挂车上的活动架翻开,超出其行进证规则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违规装载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的别人18辆小轿车,雇请赵某、董某两人轮番开车。即便李某不会开车,对车子的的各项功能不熟,可是,有依据显现,途中在过站时检查人员已查出该车四超,李某其时亦自动交罚款,应视为其片面上现已知道车子超载的,但依然让赵某持续开车,形成严重交通事端,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的规则对李某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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