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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1:14
【案情】
甲乙两人于2008年8月挂号离婚。同年9月22日,两边洽谈决议复婚并签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2条载明:如往后男方提出离婚,应付出女方50万元的财物,作为补偿;如女方提出离婚,则男方不予补偿。12月3日,男方向法院申述,要求确定该复婚协议的第2条违背婚姻自在准则,应为无效。女方则以为该条款没有违背两边的实在意思及任何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受法令保护,一起这也是男方对本身产业作出的一种组织,是两边行使婚姻自在权力的体现,故恳求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婚姻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有用?一种定见以为,两边达到的该协议条款归于违背婚姻自在的条款,应确定为无效,原告的诉求应予以支撑。另一种定见以为,该条款内容并不属违背婚姻自在的约好,应为有用,原告的诉讼恳求应当驳回。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甲乙两边订立的复婚协议是触及身份联系的协议书,应先扫除对《合同法》等法令的适用,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令予以判别。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力,所谓婚姻自在,实践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成婚的自在与离婚的自在。成婚自在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缔成婚姻联系的自在;离婚自在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免除婚姻联系的自在,即在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别人不得干与或阻挠,离婚两边当事人具有充沛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协议中经济补偿是否有用,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是协议是否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合意,二是协议内容有无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关于第一个问题,甲乙两边均无贰言,该份协议能够确以为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关于第二个问题,触及对“婚姻自主权”的了解,即该条款是否阻碍到夫妻两边当事人离婚自在权力的行使。换句话说,便是这50万元补偿费是否意味着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买断”?而所谓“自在”、“自主权”在法令上解释为公民对合法权力的合法占有和合法处置。本案当事人设定该项条款来保护本身婚姻自主权的一起,并未约束别人的合法权益,也未与社会的公序良俗发生冲突,可视为其合理、合法地占有和处置自在。结合实践事例,该对夫妻也确实具有50万元财物的支配权,50万元的条款未约束或损及当事人对婚姻自在的处置。因而,条款的约好没有侵害到任何一方婚姻自主权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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