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公司的咨询费怎么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2:18A公司是境内轿车零部件出产企业,于2011年3月与新加坡M公司签定技能咨询协议,托付M公司对轿车零部件开发项目供给咨询服务,合同规则该咨询服务由M公司派员到A公司详细施行,至2011年6月完毕。M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组织。
那么,A公司付出M公司咨询费时,是否需求代扣代缴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此,笔者以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剖析:一是该经济业务是否归于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交税规模;二是详细剖析怎么交纳。
一、剖析经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经营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咨询服务”归于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内容之一。
《经营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经营税的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经营税。
《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是指“供给或许承受法令规则劳务的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内”。
《关于个人金融产品生意等经营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规则:“四、境外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许个人供给的彻底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法令)规则的劳务,不归于法令第一条所称在境内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不征收经营税。上述劳务的详细规模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
依据上述规则,对境外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许个人供给的文明体育业(除播放),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馆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书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经营税。“咨询服务不归于文件规则的不征经营税规模。
依照以上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于承受劳务的单位及供给劳务的单位在境内,该经济业务归于经营税的交税规模。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的,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供给劳务所得,依照劳务发生地确认。
依照以上税收法律及法规,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劳务的境内外所得的区别上,企业所得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断定准则。而经营税则以供给或承受劳务方是否在境内作为断定准则。企业在详细剖析时,必定要留意细心鉴别判别。
二、交税申报
《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内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运营组织的,以其境内署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署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许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若M公司未在境内建立运营组织,也未托付署理人的,由A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经营税。
至于怎么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相对杂乱一些。
三、实务处理剖析
经过上面的剖析,咱们知道,企业所得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断定准则。假如咨询服务发生在境外,则不需求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咨询服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是否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是否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需求留意两个问题:1、该劳务输入国(区域)是否和我国签定了税收协议(或许税收组织);2、假如和我国签定了税收协议(或许组织),还要判别其经济业务行为是否构成常设组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活动常设组织断定及赢利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则,税收协议常设组织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供给劳务,包含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接连或累计超越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则,详细履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仅派其雇员到我国境内为有关项目供给劳务,包含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我国境内实践工作时刻在任何十二个月中接连或累计超越六个月时,则可断定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构成常设组织。可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组织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告诉》(国税发[2008]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交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及议定书条文解说〉的告诉》(国税发[2010]75号),关于供给劳务一般都履行183天规范。
依据上述规则,由于新加坡与我国签定了税收协议,且M公司的差遣人员在境内供给咨询服务的时刻不超越183天,不构成常设组织。因而不需求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也无需替M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求特别提示的是,假如该项咨询服务契合特许权使用费交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管其在境内时刻是否超越183天,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关于技能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能够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税收协议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则,在服务合同中,假如服务供给方供给服务进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能,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能,则此类服务不归于特许权使用费规模。本例中M公司并未转让或许可这些技能,因而,不归于特许权使用费规模。
当然,假如M公司在华停留时刻超越183天,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组织,应按其经营赢利交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一般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赢利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赢利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赢利率的的确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告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则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别的,假如某些境外公司供给劳务契合《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则挂号存案规模,还需求按规则处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