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6:18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项法令准则,起始于西方,因为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西方行政强制执行准则大致构成三种形式,即美国形式、德奥形式和法国形式。
法令咨询: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差异
律师答复:
①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法定责任人不实施责任,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必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责任为条件,而是以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
②意图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意图在于迫使责任人实施责任或到达与实施责任相同的状况;行政强制措施的意图在于防备、阻止损害社会行为或事情的发作或延伸,使人和物坚持必定状况。
③原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责任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或许是行为,也或许是某种状况或事情。
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令的特别授权。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实施或许延迟实施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以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以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裁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法令咨询: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差异
律师答复:
①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法定责任人不实施责任,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必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责任为条件,而是以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
②意图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意图在于迫使责任人实施责任或到达与实施责任相同的状况;行政强制措施的意图在于防备、阻止损害社会行为或事情的发作或延伸,使人和物坚持必定状况。
③原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责任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或许是行为,也或许是某种状况或事情。
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令的特别授权。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实施或许延迟实施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以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以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裁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