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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5:3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则,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进行行政行为的时分,假如不根据自己的职权施行行政行为的,就有或许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公事员为采纳预防办法发作事端是否构成玩忽职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公事员为采纳预防办法发作事端
某镇政府将安排撤除某河桥的作业托付给镇水务站,镇水务站详细担任撤除该桥的技术指导和工程施工监督。其间,作为镇水务站站长的被告人刘某在起草的招投标布告中,未对报名目标的资质作要求。在拆桥施工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拟定施工计划。在拆桥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到拆桥现场,发现施工人员既未搭井字型脚手架,也未按从中心向两端平衡减负的办法施工,但未采纳有力办法阻止和纠正,仅仅口头上要求施工注意安全。10月29日上午,桥身全体忽然崩塌,致使施工人员苏某、仇某当场逝世,其它两人受伤。事端发作后,镇政府活跃抢救死伤者,做好善后作业,补偿死、伤家庭70余万元。
二、公事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本文以为,被告人刘某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且对事端的发作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刘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没有仔细实行作业责任,在安排、施行拆桥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职,给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带来重大丢失,契合玩忽职守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一)刘某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主体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由此来看,在作业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好像就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不尽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不尽职行为,构成违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该规则清晰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归入到不尽职罪的主体中。
本案被告人刘某虽属作业编制人员,但在桥梁撤除作业中被政府暂时借用,实行危桥撤除的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责任,归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故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二)刘某的行为是玩忽职守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作业失误,是玩忽职守行为。作业失误是指在活跃的作业过程中,因为业务水平和才能缺乏而决议计划不妥,导致了生命财产等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丢失。玩忽职守罪与作业失误有相似之处,都是产生了差错,而且给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了丢失,但二者是也有着不同之处。
从片面心思状况看,作业失误的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必定的差错,但却是一种活跃的实行职务的心思情绪;而玩忽职守违法人在片面上是过错,是应当预见发作事端,因消沉或不担任而未能避免事端发作的心思状况。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撤除危桥的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的担任人,本应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投标、监督和指挥施工,但未仔细实行责任,下降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且对施工人员违背操作规程施工也未采纳有力办法阻止和纠正。被告人刘某片面上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事端的发作,具有玩忽职守罪的片面特征。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公事员为采纳预防办法发作事端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安全的剖析,公事员是归于玩忽职守罪的违法主体,为采纳预防办法发作事端的,是有或许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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