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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一般消费在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中的重要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5:00
自己参加过许多外观规划专利的的侵权诉讼,在此谈谈自己的观点,我以为“一般顾客”的确认是断定侵权与否的柱石。
外观规划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比照规划是相同品种产品的外观规划,而且涉案专利的悉数外观规划要素与比照规划的相应规划要素相同,其间外观规划要素是指形状、图画以及颜色。相同品种产品是指用处完全相同的产品。
法院确认外观规划是否相同或许近似时,一般依据授权外观规划、被诉侵权规划的规划特征,以外观规划的全体视觉效果进行归纳判别;即以全体调查、归纳判别为准则,对授权外观规划、被诉侵权规划可视部分的悉数规划特征进行调查、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规划全体视觉效果的一切要素进行归纳考虑后作出判别。关于主要由技能功用决议的规划特征以及对全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资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一般顾客的常识水平是指,他一般对外观规划专利请求日之前相同品种或许附近品种产品的外观规划及其常用规划方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顾客的认知才能是指,他一般对外观规划产品之间在形状、图画以及颜色上的差异具有必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画以及颜色的细小改变。
对外观规划产品的一般顾客的常识水平缓认知才能作出详细界守时,应当针对详细的外观规划产品,并考虑请求日前该外观规划产品的规划发展过程。
作为某类外观规划产品的一般顾客应当具有下列特色:(1)对被比规划产品的同类或许附近类产品的外观规划情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2)对外观规划产品之间在形状、图画以及颜色上的不同具有必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画以及颜色的细小改变。”
在外观规划专利与在先规划相同或附近似的判别中,能够考虑规划空间或许说规划者的创造自由度,以便精确确认该一般顾客的常识水平缓认知才能。
在考虑规划空间这一要素时,应该认识到,规划空间的巨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规划空间极大的产品范畴和规划空间遭到极大约束的产品范畴这两个极点之间,存在着规划空间由大到小的过渡状况。一起,关于同一产品的规划空间而言,规划空间的巨细也是能够改变的。
我个人署理的一个案件A把某个产品a卖给B,B在自己的门店里出售使用了A的产品a的b,顾客C从B的门店购买了b。这时候终究谁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一般顾客,是C?仍是B?,关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答复直接决议了本案中A是否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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