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减缓新旧办法变化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4:43为了进一步发起发明创造,科技立异,鼓舞企事单位和公民活跃恳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2日发布第39号令,规则于2006年11月13日起实施新的《专利费用减缓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与1994年发布的《方法》比较,新《方法》从发布方法和内容完善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调整,秉承政务揭露、通明的作业态度,以及对恳求人、专利授权人有利的准则,对《方法》中触及专利费用减缓手续、减缓的同意等条款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正和完善。
新《方法》在发布方法上比原方法愈加标准,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的方法发布,而1994年旧版则是以告诉的方法发布。在内容设置方面,新《方法》在保存原有根底条款的前提下,对费用减缓的恳求时刻、手续、减缓的同意等条款进行了弥补和完善。
▲恳求减缓的时刻改变
新《方法》把专利费用减缓恳求时刻延伸至二个半月,1994年《方法》是要求最迟应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提出。改变费用减缓恳求的提出时刻是考虑到恳求人的费用减缓恳求能够及时进入专利局的作业程序,对恳求人或专利权人更为有利。
▲从头清晰出具证明的机关
新《方法》对恳求人、专利权人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也做出了新的规则:要求个人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恳求书中照实填写自己的年收入状况。当专利局以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恳求人供给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取消了1994年《方法》中关于“除应递送专利恳求费用减缓恳求书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分的证明。上级主管部分是指行政主管部分。如单位的上级主管不清晰的,能够有当地省(市)专利办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办理处出具证明。”此条款的修正,简化了恳求手续,清晰了市级办理专利作业部分的作业功能,为恳求人、专利权人供给了便利。
▲揭露了恳求减缓的基本条件
新《方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减缓检查时,需提交企业交税证明、审计证明、工商办理机关等部分出具的相关财务状况证明资料。此外,新《方法》还初次将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基本条件写入条款,即恳求费用减缓的公民个人的年收入不得超越二万五千元人民币,不然,不予同意减缓恳求。上述内容的发布,表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事的揭露、通明。
▲增列不予同意减缓恳求的状况,以及应承当的法令结果
此次,新《方法》最大的改变便是新增了对不予同意专利费用减缓恳求的七种状况,并清晰了对虚伪行为应承当的法令结果,《方法》中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吊销同意专利费用减缓恳求的决议,并告诉恳求人或许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悉数现已减缓交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缺乏的,专利局按交纳费用缺乏,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议。”这是1994年《方法》中没有触及到了内容。这项条款的弥补,表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功能,而且尽到对恳求人、专利权人法令责任的奉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