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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3:47
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事权力能力开端与消除的景象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停止时消除;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从自然人出世开端,到自然人逝世时消除。
二、民事权力能力的规模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力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承受抚养的权力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展开信贷事务的权力,则自然人不能享有。
三、民事权力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是遍及,一致和相等的,彼此之间一般没有太大不同;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都有局限性,而且彼此差异很大。原因是法人各自运营的事务性质和规模不同,分别受法令和自己规章的约束,其民事权力能力的内容各有差异,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力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核准挂号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
相关法令可参阅: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相等。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责任的安排。
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停止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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