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是否仍免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2:3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借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48号)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履行跨境设备租借老合同(包含融资租借和经营性租借老合同)获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方针。
跨境设备租借老合同是指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1.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方式缔结,且租借期限超越365天。
2.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只、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修建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好的年均租借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合同标的物、租借期限、租金条款不发作改变,合同标的物、租借期限、租金条款未改变而出租人发作改变的,仍归于本告诉所称跨境设备租借老合同。
4.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经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好的金额已经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方式支付了租金(包含保证金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