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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2:04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中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挂号和核准批发事务的请示》(成工商发(2000)120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公司法》施行前,按照《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及其施行细则建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出资建立的全资子企业,根据该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则,其间称作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别离不得少于30万、50万、30万、10万元人民币;其他不称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经核准挂号能够从事批发或零售事务。《公司法》施行后,按照上述法令及其施行细则建立的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不得称公司。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9月10日下发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前已建立的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的告诉》,上述企业中称公司的,能够建立分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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