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4:13预购商品房借款典当权的完成,指典当权人(即借款银行)在债款人(预购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就预购的商品房变价或与典当人签订合同获得典当物所有权,而使受担保的债款得以完成的行为。
(一)典当权完成的条件条件
典当权的完成首要应以典当权的有用存在为条件,即预购商品房借款典当合同的有用存在;其次,主债款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最终,关于主债款的未受清偿典当权人没有差错。《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则,“债款实行期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款人又未能与典当权人达到延期实行协议的;典当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而无人代为实行到期债款的;或许典当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回绝实行到期债款的;典当人被依法宣告闭幕或许破产的;典当人违法私行处置典当房地产的;典当合同约好的其他状况。”
(二)典当权完成的方法
因为预购商品房本身的特殊性,其典当权的完成方法有别于传统典当权完成方法,详细如下:
(1)物上代位权的行使。当债款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力而不行使,致使其产业发作毁损、灭失时,危害到债款的完成,债款人能够代位行使归于债款人的权力,以添加债款人的产业,然后保证债款的完成。典当期间典当物的危险职责是由开发商承当,发作典当物消灭的,典当权人为保险金的榜首受益人。
(2)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典当物价款受偿。在债款实行期限界满面债款未受清偿时,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将典当人所预购的商品房折价,将商品房所有权之等待权由典当人搬运给典当权人,然后完成典当权。此刻能够依照典当物本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进行协议,或许经过有权部分的评价确认商品房的价格。在商品房竣工后,由开发商将《房子所有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直接交给典当权人(借款银行)收执。在折价协议不成时,能够经过法令程序拍卖、变卖典当物,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