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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1:43
发布部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推动工作单位社会化进程,标准工作单位行为,保证工作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工作单位挂号处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意图,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许其他安排使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明、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安排。工作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安排,有必要施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安排的法令、法规挂号处理。    第三条 工作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以下总称批阅机关)同意建立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挂号或许存案。工作单位应当具有法人条件。    第四条 工作单位的挂号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挂号处理机关)是各级组织编制部分。各级挂号处理机关依照分级处理准则施行挂号处理:(一)自治区所属工作单位,由自治区挂号处理机关挂号处理;(二)区域(市)所属工作单位,由区域(市)挂号处理机关挂号处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工作单位,由县(市、区)挂号处理机关挂号处理。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五条 新建立的工作单位,应当自批阅机关同意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处理建立挂号。    第六条 请求工作单位法人建立挂号,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称号、安排组织和场所;(二)有与其事务活动相习惯的从业人员;(三)有与其事务活动相习惯的经费来历;(四)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条 请求工作单位法人挂号,应当向挂号处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挂号请求书;(二)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历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工作单位挂号的事项包含:单位称号、所有制性质、责任规模、从属联系、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组织标准、编制员额、经费来历、单位住址。    第九条 挂号处理机关收到请求挂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挂号事项和条件,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准予挂号的,发给《工作单位法人证书》;不予挂号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条 经挂号的工作单位,凭《工作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请求开立银行帐户。工作单位应当将印章款式报挂号处理机关存案。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不再处理工作单位法人挂号的,由有关主管部分依照分级处理的有关规则,向挂号处理机关存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直属工作单位,直接向挂号处理机关存案。    第十二条 工作单位的称号应与其责任规模相一致。经挂号处理机关核准挂号的称号受国家法令保护。挂号处理机关挂号的工作单位称号不得相同。    第十三条 挂号处理机关对核准挂号的工作单位统一贯社会布告。 第三章 改变、刊出挂号    第十四条 工作单位的挂号事项需求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挂号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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