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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20:36
工商行政处罚的统辖中规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统辖本辖区内发作的案子等,其他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分总则,统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履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则》予以废止。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统辖本辖区内发作的案子。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统辖本辖区内发作的严重、杂乱案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统辖应当由自己施行行政处罚的案子及全国范围内发作的严重、杂乱案子。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法令、法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处罚的详细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
第八条 对使用播送、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前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施行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能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状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统辖权的,由最早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请一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统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办的案子不归于自己统辖时,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报请一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为必要时能够直接查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的案子,也能够将自己统辖的案子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明确规则案子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子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为应当由其统辖的案子属严重、疑难案子,或许因为特别原因,难以处理的,能够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统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统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确认案子的统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子,一起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和谐作业。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活跃合作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子。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办的案子归于其他行政机关统辖的,应当依法移交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将案子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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