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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9:57

四川省当地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是否交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实行结束、股权已作改变挂号,且所得现已完结的,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中止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回收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完结、收入未彻底完结,跟着股权转让联系的免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准则动身,纳税人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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