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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3:24
如果是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是否归于可改变、可吊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
因诈骗而缔结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景象,危害国家利益的,归于无效合同;不危害国家利益的,归于可改变、可吊销合同。
由于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践上是以特别法的方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则
合同法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愈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该着重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明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片面心思状况仅仅限制此类行为规模的一个规范,并不着重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明瑕疵或短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正相同均着重行为成果的公正性,但前者一起着重乘危行为人片面上“因势使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阅历了从肯定无效向相对无效的改变.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一)因严峻误解缔结的;
(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这儿的乘人之危依据《最高院民通定见》第70条的规则,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险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 确定乘人之危应从依据上述规则,详细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1)一方处于急切需求或紧迫危险之境;
(2)对方明知其处于急切需求或紧迫危险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反实在意思的表明。
(3)一方实践作出了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
(4)一方由于承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严峻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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