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22:37为习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员工薪酬合理增加,影响消费,扩大内需,进步企业商场竞争力,依据《湖北省最低薪酬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省政府决议从2002年1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薪酬标准。现将具休调整定见告诉如下:
一、全省分区域最低薪酬标准由原四档调整为五档,并进步标准水平。进步后的月最低薪酬标准依次为240元、280元、310元、340元和400元(详见附表),每小时最低薪酬标相应为 1.44元、l.68元、1.86元、2.03元和2.39元。
二、实施周、日、小时薪酬制的,应按每月不超越21天,均匀每周作业时间不超越40小时,每天不超越8小时折算。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劳作法》和《湖北省最低薪酬暂行规定》。凡员工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用人单位付出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
四、用人单位要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进步的基础上,完善岗位薪酬制度,树立工效挂钩的薪酬调整机制,并参阅劳作力商场薪酬辅导价位,合理确认本单位各职位(工种)薪酬水平,促进员工薪酬合理增加,进步企业商场竞争力。
五、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薪酬履行情况的监督查看,对用人单位违背最低薪酬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告诉履行中呈现的问题,由湖北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