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律师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3:28

一、侵略商业隐秘罪的法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4]19号)第七条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应当以侵略商业隐秘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形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略商业隐秘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 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的三倍科罪量刑。
二、侵略商业隐秘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为商业隐秘权利人对商业隐秘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商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略的目标是商业隐秘。
所谓商业隐秘,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规则,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侵略商业隐秘罪首先要确认目标是否商业隐秘。
因而有必要契合《反不正当竞赛法》关于商业隐秘所规则的要件。所谓“不为大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认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包含约束涉密信息的知悉规模,只对有必要知悉的相关人员奉告其内容;关于涉密信息载体采纳加锁等防范办法;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关于涉密信息选用暗码或许代码等;签定保密协议;关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约束来访者或许提出保密要求;保证信息隐秘的其他合理办法。
经过反向工程破解出别人的技术隐秘,是不是侵权?是否构成侵略商业隐秘罪?所谓“反向工程”,是指经过技术手段对从揭露途径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开、测绘、剖析等而取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赛民事案件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7〕2号)的规则,经过反向工程等方法取得的商业隐秘的,不确认为侵略商业隐秘。可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别人的商业隐秘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建议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