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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9:21
请求工伤确定,对受伤员工来说是权力;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力,更是职责。假如用人单位在其员工受伤后不活跃实行这项职责,终究导致请求工伤确定超越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结果和职责只能由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待遇的付出途径有两种:一种景象是在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统筹为其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付出;另一种景象是由用人单位自己付出。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付出工伤待遇的条件,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确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工伤确定,此与进行行政程序工伤确定的不同结果是,即便用人单位参与了工伤保险统筹为该受伤员工交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工伤,使得原本可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该受伤员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员工工伤待遇权益的肯定损失,劳作者享用劳作维护和因工受伤享用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作法令法规规则的基本权力,是受法令肯定维护的。在工伤员工建议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终究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员工应当享用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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