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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与改变
第三章 劳作合同的停止与免除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作合同办理,标准劳作联系两边缔结、改变、停止、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及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以下总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改变、停止、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三条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效力,两边当事人应当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
第五条 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停止和免除应当契合法令、法规、规章规则。
第六条 省劳作行政部门担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作合同监督办理工作,并承当中心直属(含戎行)、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详细办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作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作合同办理工作,并承当上级劳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作合同办理工作。
企业、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帮忙劳作行政部门办理劳作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恪守本规则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与改变
第七条 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作者清晰劳作联系15日内,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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