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6:32
在特别情况下特别案子要是需求指定统辖的时分裁决书怎样写呢,指定统辖裁决书是怎样的呢,相关的格局和内容有什么要求呢,指定统辖是什么意思呢,指定统辖的相关规则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指定统辖裁决书”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指定统辖裁决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
请求履行人.....(写明名字或称号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履行人......(写明名字或称号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XXXX人民法院与XXXX人民法院因对……(写明名字或称号和案由)一案的履行统辖权发作争议,双发洽谈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统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6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写明收效法令文书的制造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称号)一案由XXXX人民法院履行。 XXXX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资料移交XXXX人民法院,并告诉有关当事人。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作法令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指定统辖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别情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
相关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令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令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请求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呈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所谓争议,包含彼此推诿或许彼此抢夺。一般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边界不明,或许对法令的规则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部分经济利益抢先立案。不管归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依据《定见》的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时,应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关于你提出的指定统辖问题,听讼网小编现已整理出来了,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别情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有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律师。
指定统辖裁决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
请求履行人.....(写明名字或称号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履行人......(写明名字或称号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XXXX人民法院与XXXX人民法院因对……(写明名字或称号和案由)一案的履行统辖权发作争议,双发洽谈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统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6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写明收效法令文书的制造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称号)一案由XXXX人民法院履行。 XXXX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资料移交XXXX人民法院,并告诉有关当事人。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作法令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指定统辖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别情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
相关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令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令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请求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呈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所谓争议,包含彼此推诿或许彼此抢夺。一般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边界不明,或许对法令的规则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部分经济利益抢先立案。不管归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依据《定见》的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时,应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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