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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诽谤引发名誉权纠纷 法院判赔1万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8:49

日前,广东的刘小姐用银河区法院开给她的支票兑付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历时一年多、经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开庭审判的“广州市首宗电子邮件侵略声誉权”案暂时告一段落。
上一年5月之前,刘小姐在广州市银河区五山路一家软件公司作业。上一年5月中旬,刘小姐合同期满辞去职务。离职前刘小姐谢绝了总经理陈某的款留。
上一年6月10日,刘小姐传闻在她离职后陈某向整体职工发了一封诋毁她的公开信。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断有朋友和她提起公开信的事,这让刘小姐十分严重。经旧搭档转发,刘小姐读到了这封名为《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致公司整体搭档的公开信》。在信中,老总称刘小姐曾计划用公司软件的源代码和其他单位进行买卖被拒绝后,辞去职务脱离单位。一气之下,刘小姐把陈某告上法庭,上一年6月14日,广州市银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声誉权纠纷案。
法院在判定书中指出,陈某的行为现已影响了大众对刘某的社会点评,导致刘某的声誉受损。银河法院要求陈某在广州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补偿刘小姐1万元精神损失费。
陈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审理后对一审判定的现实部分予以确定,但对赔礼道歉的方法作出了改变,即陈某应在该网络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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