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9:25刑法第393条规则,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刑法第389条规则的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受贿。”
第390条规则的是“对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在对“单位受贿罪”适用惩罚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依据《刑法》第52条的规则:判处分金,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分金时,相同应遵从这项准则。可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详细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婪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现在尚无立法规则的情况下,应经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则,也能够参照其他经济违法的规范,以单位受贿违法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合,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形成损害的巨细、违法手法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归纳考虑
(二)所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安排、指挥或同意违法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议效果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查刑事职责的主管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则指直接施行、积极参加违法活动,并起重要效果的人员。单位受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结,其触及的人员或许较多,其间有的人的确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或许有问题,但慑于权利而施行了受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职责人员”差异开来。
在单位受贿违法中,并非一切的直接职责人员都负有平等的职责。这种违法尽管也是自然人施行的一种有安排的违法,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违法比较,不管在形式上仍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能像共同违法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依据他们在单位受贿违法过程中所在的位置和所起的效果,分为主要和非必须职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