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是否偷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5:08一、案情
M省某新闻单位,系施行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单位。1997年8月,M市地税稽察局依据稽察方案,对该单位进行了查看。在查看中采纳了全面详查法,经过对该单位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查核及现场勘验,共查出该单位少交纳各种税款计1943644.35元。
(一)查看办法
1.发现问题,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在对该单位进行查看时,查看组发现该单位大厅的示意图中有某寻呼台等许多外单位称号,断定该单位必定存在房子租借状况。经问询该单位财务人员,知道该大楼从十四层至十七层已悉数租借,所以查看组按示意图标出的租房单位称号逐个查询,当查询到某寻呼台时,发现该寻呼台有以供给寻呼机方法抵顶房租的状况。一起,又近一步发现该单位以房租抵顶欠H省两公司金钱,均未记入租借收入。
2.在查看中多调查、勤剖析
在查看中税务稽察人员发现该单位新建大楼一栋,已于1995年12月投入使用,而该单位财务报表中只要房子租借部分应交纳的房产税,自用房产部分没有交纳房产税。
3.留意捉住要点税种,争夺最大战果
查看组集结经验丰富的稽察人员进行要点查看企业所得税。在查看中发现该单位广告事务费已悉数列支,一起还按必定份额提取广告事务费,形成广告事务费的重复列支。对其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发行部进行查看,发现该单位与发行部都列支事务招待费,形成事务招待费超标,再加上超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员工工资等。一起,因为该单位列支员工工资数额较大,查看组进一步查看了员工工资发放表,发现许多员工工资超越800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预提费用”账户发现该单坐落1996年12月按年利率
20%交给员工的集资利息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违法现实
经查看核实,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隐秘1995年房租收入55480元,1997年房租收入91067元,少缴营业税17327.35元,城建税1212.91元,教育费附加592.59元,房产税41585.64元。
2.房子租借合同金额76310170元,实收本钱金额22932620元,未缴印花税19096.48元。
3.自用房产未缴房产税,房产原值48810261.69元,其间对外租借部分房产原值为4997138.78元,少交纳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房产税552045.35元。
4.该单位新闻大厦实践占用土地面积10755.2平方米,未交纳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乡镇土地使用税8720元。
5.25辆机动车少缴车船使用税1920元。
6.1996年应交税所得额为8465301.3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649040.8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144508.63元。
7.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5125元。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对该单位采纳在账簿上多列开销、少列收入以及不申报手法少交纳、不交纳上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行为定为偷税,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则,责令该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1144508.63元,营业税17327.35元,城建税1212.91元,教育费附加592.59元,房产税593630.99元,土地使用税30230.40元,车船使用税1920元。
2.处以上述偷税金额1倍罚款,计1789422.87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65号)规则,责令该单位补缴未交纳印花税19096.48元,并处以未交纳印花税3倍罚款,计57289.44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则,责令该单位交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35125元。
以上税款、罚款合计3790356.66元,限该单坐落1997年9月底曾经上缴入库,现已悉数入库。
二、剖析
1.现在的税收征管形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作业部分环节仍存在脱节现象
跟着税收征管变革的进一步深化,在日常稽察作业中一般选用计算机选案,制定稽察方案,施行税务稽察。因而,作为计算机选案最基本的信息来历,即税收档案材料能否正确反映交税人的交税状况,关于及时有用地展开税务稽察作业至关重要。可是,因为征收人员只限于对交税人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书面审阅,再加上征收机关与稽察机关之间缺少满足的信息沟通,税收档案材料无法做到客观、及时、精确地反映交税人的交税行为现状,导致计算机选案体系无法精确、科学地挑选待查交税人,不能够及时精确地反映税务违法行为动态及头绪,然后形成税务稽察施行的盲目性,无法保证对税收违法行为及时有用的查办。因而,理顺征收与稽察的联系,完善税收征管材料,疏通信息沟通途径,健全计算机选案体系势在必行。
2.行政事业单位仍是税收征管作业中的薄弱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较普遍地存在交税认识冷漠,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征管与稽察,改变以往关于此类单位另眼相看的作法,及时将其归入正常的税收征收办理作业中。
3.应加强关于交税人非钱银应税行为的税务稽察
在交税人的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发作一些非钱银应税行为,比如以房换地、以地易房以及相似该单位以物抵顶收入等。这类应税行为往往不在其报表材料及账簿中表现,交税人也不就该项应税行为申报交税,税务机关应留意加强对交税人非钱银应税行为的查看,以避免国家税款丢失,添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