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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已改合同未变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6:00

国家规则的法律法规,规则着方方面面,是咱们的行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杠杆。但法律规则到底有什么,又有什么强制性规则呢?就以主人已改合同未变稳妥公司是否补偿为例,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主人已改合同未变稳妥公司是否补偿
主人已改合同未变稳妥公司不赔,以下就以一个事例为例:
新车主以稳妥公司未实行车辆稳妥稳妥合同为由,将稳妥公司诉上法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驳回谭女士诉稳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谭女士于2003年10月15日从徐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辆,并处理了轿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徐先生在人保顺义支公司投保。稳妥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2003年10月19日、11月20日,该车两次发作交通事端,谭女士均持徐先生身份证处理了稳妥补偿事宜。2004年2月21日,该车再次发作交通事端,稳妥公司承受理赔请求后,以谭女士未处理被稳妥人改变手续为由回绝补偿。
谭女士以为稳妥公司在处理前两次事端补偿事宜时,现已知道车主改变的现实,尽管没有书面改变车辆的被稳妥人,但稳妥公司的理赔行为标明两边存在现实上的稳妥合同联系,故申述要求稳妥公司实行稳妥合同。
xx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辩称:稳妥xx支公司是与被稳妥人徐先生签订了稳妥合同,谭女士既不是稳妥合同的被稳妥人,在车辆转卖后,被稳妥人也未依合同约好以书面形式告诉稳妥人处理合同修改,前两次的理赔归于不妥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根据。因而,稳妥人对被稳妥人徐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稳妥事端不予补偿。
xx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处理被稳妥人改变手续,不是被稳妥人。与被告之间无稳妥合同联系,不是稳妥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稳妥合同联系要求被告补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决驳回谭女士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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