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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5:50

实际中,许多机动车的生意不处理过户手续,车辆发作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当职责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定有时也会呈现不同的成果。
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适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生意行为有必要加以严厉约束,才干更好地维护机动车一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机动车一切权发作搬运的,应当处理相应的机动车改变挂号。《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7条规则:“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一切权发作搬运的,应当及时处理搬运挂号。”可见,机动车生意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生意的收效要件。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处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处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给,原车主既不能分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未过户的车辆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可是连环购车未处理过户手续的行为,由于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则,应受其规则的调整。也就是说,不承当补偿职责并不意味着不承当任何职责,车辆生意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当相应的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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