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2:42一、 处分法定准则
税务行政处分涉及到税务征收办理权,涉及到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应当选用法定准则。税务行政处分的法定准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榜首,处分设定权依据是法定的。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为,只需税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予税务处分的,才受处分,不然不受处分。
第二,施行税务行政处分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分由有权行使税务行政处分权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施行,无税务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税务行政处分权。
第三,处分的程序是法定的。税务机关施行税务行政处分,不只需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第四,受处分的行为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则不受罚。
二、处分公平、揭露与过罚恰当准则
公平是指给予税务行政处分,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没有违法现实的,不得给予处分。给什么处分,要依据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不得滥罚。
揭露,一是指有关税务机关行政处分的规则要发布,使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事前了解。假如不发布,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知道,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分的依据。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分决议要揭露,这样便于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教育。过罚恰当准则,是指税务行政处分的程度、品种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巨细恰当。
三、一事不再罚准则
一事不再罚准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屡次的处分。行政处分以惩戒为意图,针对一个违法行为施行了处分,就已达到了惩戒的意图,假如再对其进行处分,则是重复处分,违反了过罚恰当,有失公平。《行政处分法》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这一规则便是一事不再罚准则的详细表现。一事不再罚准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内容:
(一)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品种的行政处分: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分主体或许多个处分主体不能依据同一个法令标准再次作出处分。如依照某法规的规则,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共商机关作出了罚款后,技能监督部分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罚款处分。
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分主体或许多个处分主体不能依据不同的法令标准作出同一品种的处分。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按部分规章作出罚款决议后,技能监督部分则不能依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议。一般状况,一个违法行为冒犯一个法令标准,但也会呈现一起冒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令标准,因为不同的法令标准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而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分品种,完成不同的处分意图,因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令标准,应当依据不同的标准别离予以处分,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准则。只需当不同的法令标准,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品种的处分规则时,阐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分的所要完成的意图是相同的,没有差异,所以,只需处分一次就完成了办理意图,不能再次处分。
(二)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施行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施行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分与惩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令制裁,因而不同类处分则不能替
代,同类处分则应采纳折抵竞合办法。
四、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税务行政处分不是意图,而是一种手法。作为法令制裁的一种方式,税务行政处分也具有教育的功用,应当把处分的手法与教育的手法结合起来,保证税法的施行,保护税收次序。税务行政处分的直接意图是纠正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阔交税人进行教育,进步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遵守税法,保护税法。
着重说服教育,并不意味着处分不重要。处分实践也是另一种方式的教育。因而,要保护税法的庄严,阻止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有必要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五、保证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力的准则
在税务行政动身过程中,对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力要予以保证。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力主要有:榜首,陈说权和申辩权;第二,请求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分不服,能够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要求行政补偿权,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为因为税务机关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分而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