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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3:20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标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施行,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有用施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规则拟定的法令。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令、法规的规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区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能够设定任何品种行政处罚。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令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令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则的,行政法规不得逾越法令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则。
3.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令、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则的,地方性法规不得逾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则。
4.国务院各部、委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则;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则。国务院能够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的景象规则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则;没有拟定法令、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拟定的规章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则。
6.除上述规则外,其他任何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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