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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时股东如何确认所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8:43

问:境外A 公司100%出资境内B公司,B公司清算结束时本钱公积10万元、盈利公积100万元,未分赢利150万元,实收本钱200万元,净财物460万元,A公司出资本钱200万元。若能够向A 公司分配的剩下财物510万元,A公司股息所得额、出资转让所得额分别为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则,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款,按规则核算能够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下财物。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的金额,其间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部分,应确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财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践交易价格确认计税根底。
因而,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的510万元,其间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中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250万元;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股东出资本钱200万元的部分,应确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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