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21:13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现实清楚、情节简略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且对交税个人(自然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及乡村承揽经营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交税单位或许其他安排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分。
"简易程序"的规程:
1.明示法律身份;
2.奉告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和陈说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定见;
3.制造《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当场交给当事人;
4.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分决议,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所属部分存案。二、"一般程序"适用范围:税收违法行为现实清楚、情节简略,税务机关不需调查取证即可承认违法现实,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分,但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分罚款额度超越简易程序额度规范的。
"一般程序"的规程:
1.税务机关承认违法现实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分奉告书》,奉告当事人作出处分的违法现实、理由、处分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权;
2.依照规则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造《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交给当事人;
三、文书和收据的运用
1.但凡由当事人直接到银行交纳罚款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2.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运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税收罚款收据;
3.除当场处分外,但凡当事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罚款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
四、对当事人拒绝履行处分决议的处理
1.各税务所应于交税人交纳罚款或实行其他处分决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制《税务行政处分案子报告书》,连同《税务行政处分奉告书》同时交给征管法制科处理;
2.征管法制科应于接到税务所交给的《税务行政处分案子报告书》和《税务行政处分奉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税务行政处分案子报告书》和《税务行政处分奉告书》审阅结束,并向主管局长提出处理定见;3.主管局长应当对处理定见进行检查,依据不同状况作出决议,交给有关部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