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8:47

上诉人:吴××,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榜首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定书之判定,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恳求贵院依法吊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定书之判定,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
一审判定以为上诉人“以融资为钓饵,采纳仅供给克己的外表文字材料,但不进行实质性作业的手法,骗得别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确定既没有依据证明,也与现实彻底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的确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建立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要害。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给的实行买卖合同的约好确保金
2005年头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海平知道,丁海平称花园公司能够出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商场开端呈现代替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出产生物柴油质料),上诉人赞同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我国的代表)与丁海平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司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建立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好,一万吨菜仔油买卖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请求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法(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请求银行开具履约确保(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确保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实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才能让银行开具履约确保(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洽谈,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建立、总司理丁海平商谈达到改变协议:花园公司请求卖方银行开具履约确保(金)函的条款改变为花园公司直接付出合同金额8%的确保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请求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正。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敦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建立代表花园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确保金(按约好的580万美元的8%核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建立说公司只要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赞同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开销)。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