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盯紧审计资金,规范审计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5:59

国务院今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自本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介绍说,《法令》添加规则了对财务资金运用实施盯梢审计的规模,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务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法令》规则,审计机关对其他获得财务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承受、运用财务资金的实在、合法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法令》进一步清晰了建造项目审计的详细规模,规则:政府出资的建造项目,是指悉数运用预算内出资资金、专项建造基金、政府举借债款筹集的资金等财务资金的建造项目;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建造项目,是指未悉数运用财务资金但财务资金占项目总出资的份额超越50%,或许虽未超越50%但政府具有项目建造、运营实践控制权的建造项目。
添加规则了专项审计查询的详细规模,《法令》规则:审计机关对预算处理或许国有资产处理运用等与国家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当地、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查询,一起添加规则了对社会审计组织(即会计师事务所)核对的详细规模。
为标准审计机关行为,保证审计决议的精确和公平,《法令》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依据《审计法》的规则,上级审计机关能够吊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的审计决议。《法令》规则:审计决议被吊销后需求从头作出审计决议的,上级审计机关能够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则的期限内从头作出审计决议,也能够直接作出审计决议。为催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议,《法令》规则: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完毕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议的,上级审计机关能够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则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议,也能够直接作出审计决议。
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规则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议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请求判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议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法令》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议不服的,被审计单位能够自审计决议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判决,判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组织处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议不服的,被审计单位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议中奉告被审计单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