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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1:11

北京市企业员工生育稳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各类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员工。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生育稳妥作业。
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稳妥作业。
市和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树立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详细承办生育稳妥业务。
第四条 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生育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分在各自责任规模内,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生育稳妥作业。
第二章 生育稳妥基金
第五条 生育稳妥基金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一致筹措,归入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
第六条 生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交纳的生育稳妥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归入生育稳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稳妥费由企业按月交纳。员工个人不交纳生育稳妥费。
企业依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交纳生育稳妥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契合条件的员工缴费基数之和。
员工缴费基数依照自己上一年月平均薪酬核算;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60%的,依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核算;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3倍以上的,依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核算;自己上一年月平均薪酬无法确认的,依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核算。
第八条 生育稳妥费缴费规范需求调整时,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部分提出调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企业交纳的生育稳妥费,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托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托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法按月扣缴。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为企业和员工树立缴费记载。
第十条 生育稳妥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稳妥费征缴若干规则》的规则履行。
第三章 生育稳妥待遇
第十一条 员工享用生育稳妥待遇,应当契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则。
第十二条 生育稳妥基金付出规模包含:
(一)生育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则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稳妥基金付出规范需求调整时,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部分提出调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添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添加15天,晚育的添加30天。
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补贴依照女员工自己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核算。
生育补贴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薪酬,生育补贴低于自己薪酬规范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发作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含员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作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契合本市根本医疗稳妥药品目录、医治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则的,由生育稳妥基金付出。
第十七条 生育稳妥基金付出世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拟定。
第十八条 员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依照本市根本医疗稳妥就医的规则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根本医疗稳妥定点医疗组织(以下简称定点医疗组织)就医。
员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稳妥手册》;需住院医治的,在处理住院手续时应当一起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组织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稳妥基金不予付出:
(一)不契合国家或许本市计划生育规则的;
(二)不契合本市根本医疗稳妥就医规则的;
(三)不契合本市根本医疗稳妥药品目录、医治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则的;
(四)在国外或许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作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作的医疗费用;
(六)医治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依照国家或许本市规则应当由个人担负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担任到其参与生育稳妥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手续。
处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员工的《北京市医疗稳妥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组织出具的婴儿出世、逝世或许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据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组织向企业参与生育稳妥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许定点医疗组织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请求后,关于契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阅结算结束;关于不契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奉告请求人。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依照本规则参与生育稳妥的,员工生育稳妥待遇由企业依照本规则的规范付出。
企业欠缴生育稳妥费的,欠缴期间员工生育稳妥待遇由企业依照本规则的规范付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申报应交纳的生育稳妥费数额时,瞒报薪酬额或许参保员工人数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薪酬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生育稳妥基金丢失的,应当赔偿丢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对其能够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根本医疗稳妥定点医疗组织资历:
(一)将未参与生育稳妥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稳妥基金付出的;
(二)将不归于生育稳妥付出的费用列入生育稳妥基金付出的;
(三)出具虚伪证明或虚伪收费凭据的;
(四)违背医疗、药品、价格等处理规则的。
第二十六条 骗得生育稳妥待遇或许骗得生育稳妥基金开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交还,并处骗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作业人员违背本规则构成基金丢失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追回丢失,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企业化处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员工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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