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制度现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1:52有一种遍及得到承受的观念以为:突发环境事情丛生的源泉在于应急立法滞后的使然。现实真是如此吗?从现有法令来看,对突发环境事情应急处理做出了规则的法令是许多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卫生检疫法》、《流行症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出产法》、《森林法》、《防震减灾法》等,均对应急处理办法有所规则;此外,国家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触及环境突发事情的主要有:《国家突发公共事情整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要点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黄河严重水污染事情应急查询处理规则》、《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情应急处理规则》、《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转期间严重水污染事情应急查询处理规则》、《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端应急办理法令》、《破坏性地震应急法令》、《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翔事端应急预案》、《国家安全出产事端灾祸应急预案》等。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现行的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情的应急立法不可谓不丰厚,从《环境保护法》到《国家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再分化到各行业应急法规中或许触及环境问题的条款,简直包含了或许呈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情的每个旮旯。现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情应急法令体系,为应对突发环境事情,依法施行有用的办理,供给了必定的法令保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令万能论”较为盛行,并有在21世纪众多的痕迹,赶超型的立法在数量和规划上日趋胀大,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情应急立法上也不破例。因而将问题简略归咎于法令的不健全,其实是典型的盲目迷信人类建构理性主义滋补的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