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4:24经济性裁人是指企业为了应对生产经营发作严重困难,改进企业经营状况而解雇成批劳作者的景象的状况,它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方法之一。那么,劳作合同法对经济性裁人有哪些规则呢?听讼网小编给您具体介绍。
劳作合同法对经济性裁人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需求削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许削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许整体员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许员工的定见后,削减人员计划经向劳作行政部门陈述,能够削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则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作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或许经营方法调整,经改变劳作合同后,仍需削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
削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缔结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工作人员,有需求抚养的白叟或许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削减人员,在六个月内从头招用人员的,应当告诉被削减的人员,并在平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削减的人员。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劳作合同法中经济性裁人的相关规则,信任我们阅览之后都能对这些常识有所了解。假如对此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求协助,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