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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6:03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对当时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挂号中呈现的一些问题,清晰如下:1.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85)41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的准则相同适用中外合资、协作企业的精力,往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请求挂号时,应提交人事部分出具的中方负责人简历及是否是党政机关干部的证明。2.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往后请求挂号时,应提交与外商有事务来往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往后在上报的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挂号初审陈述中应注明中方合营者是否已注册挂号及经营执照号码或供给中方合营者的合法开业证件。事业单位一般不宜与外商举行合营企业。4.鉴于国家未规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批阅中外协作经营企业的合同、规章,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分同意的中外协作经营企业请求挂号时,可不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同意证书,但有必要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分的同意文件及企业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有外资项目批阅权的,其批阅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必要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批阅的文件。6.国内组织派驻国外的企业与国内企业举行合资、协作经营企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初审时应实在澄清,并在检查陈述中予以注明:广东、福建省、十四滨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材猜中也应予以注明。7.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资、协作、联营的企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则之前,暂按国内企业处理挂号。8.外商投资企业处理称号、地址、负责人改变挂号,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抉择,直接向原同意、挂号机关请求。其它项目的改变,如注册资本、出产经营范围、合同期限,应经原同意部分同意。9.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十四滨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资料或存案资料均应附经营执照内容文稿两份。上报请求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书》检查资料,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书》内容文稿两份。10.广东、福建省、经济特区、十四滨海城市及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请求挂号资料时,遇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行规则有冲突的问题,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再核准。11.凡属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所列项目举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往后在请求挂号时,应提交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则的国家归口部分的审阅定见文件。12.依据本年四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在经济特区建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为便于和谐,了解状况,自本告诉下达之日起,凡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在国家局挂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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