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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1:06
现在,投标活动徇私舞弊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买卖一方将招投标作为买卖前置程序的景象越来越遍及,所以咱们在了解勾结投标罪的时分,除了要知道其违法构成、量刑规范外,还需要了解其追诉规范。由于,一个行为是否能点评为勾结投标罪,还需要看其是否契合法律规则的立案规范。那么,勾结投标罪的追诉规范你知道吗?接下来,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一、勾结投标罪追诉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的有关规则,投标人彼此勾结投标报价,或许投标人与投标人勾结投标,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危害投标人、投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投标人等投标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纳要挟、诈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勾结投标,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勾结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则,投标人彼此勾结投标报价,危害投标人或许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投标人与投标人勾结投标,危害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立案规范的第1项规则,“危害投标人、投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查。
这儿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勾结投标的行为给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所形成的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不包含直接经济损失。
立案规范的第2项规则,“对其他投标人、投标人等投标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纳要挟、诈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查。
所谓要挟,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选用精力强制的办法使其发生惊骇,而被逼承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诈骗,是指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使其他投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承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践上是受行为人的诈骗而受骗所造成的,并非真实自愿承受。
立案规范的第3项规则,“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勾结投标,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勾结投标的”,应当立案追查。
二、相关阐明
1、本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投标人,包含个人和单位。
2、本罪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
一起,法律规则此罪的违法主体片面上只能是过意,假如是过错的话,那么就不构成该罪。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本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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