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4:32
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
包含承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以及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
1、书面告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住存款
2、扣押、查封产品、货品或其他产业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免除保全办法,使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办法
1、书面告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其他产业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资产和违法所得;
3.中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批阅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交还税款
4、不予颁布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据和出具收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同意延期缴交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撤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中止出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或不依法承认交税担保有用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告发奖赏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
包含承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以及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
1、书面告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住存款
2、扣押、查封产品、货品或其他产业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免除保全办法,使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办法
1、书面告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其他产业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资产和违法所得;
3.中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批阅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交还税款
4、不予颁布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据和出具收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同意延期缴交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撤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中止出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或不依法承认交税担保有用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告发奖赏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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