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的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2:53【问题】
或人于2010年大学本科结业。现想自己创业。曾经的税收优惠方针是否现已撤销?是否大学生创业有必要是高新项目才叫创业?一起如果有,他应该向哪里请求?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和促进工作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0]84号)规则,对持《工作赋闲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方针”或附着《高校结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出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顺次扣减其当年实践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交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践交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撑和促进工作有关税收方针详细施行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5号)第一条规则,(1)结业年度高校结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结业生自主创业证》请求表,由地点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阅承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校园地点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结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结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结业生发放《高校结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示为“已收取《高校结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结业生持《高校结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提出确定请求,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相应核发《工作赋闲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用税收扶持方针的办理凭据。(2)结业年度高校结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结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提出确定请求。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在对人员规模、工作赋闲状况、已享用方针状况审阅确定后,对契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工作赋闲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方针”。